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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章制度

中共东北师范大学委员会党支部工作条例 (试行)

发布时间:2016-06-06   访问人数:
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党组织的先进性建设,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,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和《东北师范大学学院党委工作条例(试行)》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党支部是高校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,是党联系教职学工的桥梁和纽带。党支部的基本任务: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,贯彻落实党在新时期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,将党和国家的意志体现于党员和师生员工的工作及学习中,保证所在单位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。
第三条 党支部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,坚持“围绕中心,凝聚人心,增强活力,巩固核心”的工作方针,不断改进和创新活动方式及工作方法,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、战斗力和创造力,提高党对学校各项事业的领导能力。
第四条 党支部接受所在党委(党总支)的直接领导,并向其报告工作;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党组织的工作检查及考核。
第二章 组织设置
第五条 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单位都应当成立党支部。正式党员不足三人的,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。
第六条 党支部应按照便于开展工作、发挥作用和有利于党组织自身建设的原则设置。教职工党支部可按系、室、所、部、处等行政单位设置,也可按学院的学科组织设置;学生党支部可根据党员人数按班级、年级或专业设置。
第七条 为了便于开展党内活动,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,可组成若干党小组。党小组设组长一人,由本小组党员选举产生,也可由支部委员会指定。党小组在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。
第八条 正式党员七人以上的党支部,设立支部委员会。支部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,经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。由三人组成的支部委员会,可设书记、组织委员(兼纪检委员、保密委员)、宣传委员(兼统战委员、青年委员);由五人组成的支部委员会,可设书记、副书记、组织委员、宣传委员(兼青年委员、统战委员)、纪检委员(兼保密委员)。
正式党员不足七人的党支部,一般不设支部委员会,由支部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一名书记负责党支部日常工作,必要时可增选一名副书记。
第九条 党支部书记需由正式党员担任,其条件是:党性观念强,作风正派,廉洁自律,有责任心和奉献精神,善于团结同志,在党员和群众中有较高威信。学生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学院党委副书记(副院长)、团委书记或辅导员担任,也可由其他教师党员或学生党员担任。
第十条 选举产生的支部委员会或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、副书记要经所在党委(党总支)批准,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。
第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、副书记每届任期两年,任期届满应按时换届选举,可连选连任。支部委员会委员缺额时,在征得所在党委(党总支)同意后,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补选。
第十二条 党支部成立、撤消或更名,必须经所在党委(党总支)批准,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。
第三章 主要职责
第十三条 支部党员大会在本支部内拥有最高决定权和监督权,并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和监督。其主要职责:
1.传达、学习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、指示;讨论决定本支部的年度工作计划。
2.定期听取和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,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。
3.讨论决定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,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。
4.选举支部委员会委员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。
5.讨论决定其他需要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。
第十四条 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的领导集体,负责领导和处理党支部的日常工作,对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负责,接受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监督。其主要职责:组织活动、宣传政策、联系群众、执行决定。
1.按照《党章》规定,组织党员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党内生活,保证组织生活的经常化和制度化;组织党员带头参加上级党组织、学校和学院部署的各项活动,体现党组织的先进性;拟定本支部年度工作计划;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;指导党小组开展工作;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;管理好流动党员。
2.承担起向党员和群众宣传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责任,教育党员学习、遵守、贯彻、维护《党章》,立足本职岗位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;教育党员和群众加强师德师风和学风建设,遵纪守法,遵守校规,努力工作,为人师表,自觉服务师生、服务社会和服务国家需要。
3.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,密切与党内外群众的联系,关心师生员工的工作、学习和生活;经常听取并及时反馈党内外群众对本单位和学校工作的意见及建议,主动保持与上级党组织的信息沟通;有针对性地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,教育群众正确处理好国家、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;监督上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工作;加强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交往,做好党的统战工作。
4.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,完成学校和学院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;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、考察、培养工作和党员发展工作,特别是做好在中青年教师和大学生中发展党员的工作;负责党费收缴工作;做好党组织规定的保密工作。
5.抓好支部委员会自身的思想、组织、作风和制度建设。
6.协助行政负责人做好教学、科研和教师队伍建设或行政管理工作,参与讨论和决定与此有关的重要问题。
第十五条 党支部书记负责党支部的日常工作,党支部副书记协助支部书记开展工作。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:
1.召集支部党员大会和支部委员会,向支部党员大会和支部委员会提交需讨论决定的事宜。
2.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、支部党员大会和支部委员会的指示和决议;组织实施党支部工作计划,检查党支部工作计划和决议执行情况;代表支部委员会向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。
3.拟定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。
4.了解党员的思想、工作和学习情况及群众的思想状况,发动支部委员会委员和全体党员,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。
5.参与讨论党支部所在行政单位对重要问题的研究和决策,支持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。
6.抓好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。
第四章 组织原则
第十六条 党支部及其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,集体讨论决定问题,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;决定重要问题,要进行表决。
第十七条 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。党支部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,充分发扬党内民主,善于集中正确意见,自觉接受支部委员会委员监督;支部委员会委员应支持党支部书记工作,接受党支部书记对工作的检查、监督,自觉维护支部委员会的团结。
第十八条 党支部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,会议的议题由党支部书记与支部委员会委员协商后确定。
第十九条 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问题时,实到会正式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正式党员的二分之一以上方可举行;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问题时,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支部委员会委员参加方可举行。
第五章 工作制度
第二十条 依据《党章》建立和健全党内生活的各项制度,形成党支部先进性建设的长效机制。
1.组织生活制度。严格党内生活,坚持党日制度。党支部每学期至少安排一次党课、召开一次支部党员大会、组织一次党内学习和一次民主生活会。支部委员会要经常研究党支部的工作。
2.报告制度。党支部每学期须向上级党组织汇报一次工作情况,对于群众意见和建议,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;支部委员会每学期要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一次工作,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及时报告;党员每学期须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。
3.民主评议制度。党支部每学年要组织一次对党员的民主评议活动,通过评议,激励先进,发现和培养先进典型。
4.联系群众制度。党员要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,主动做群众思想工作。每位党员都要相对固定的联系党外教职工或学生,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,并及时向党支部报告其合理的意见和要求。

第六章 附 则
第二十一条 学生党支部和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可参照此条例执行,并制定符合其工作特点的实施细则。
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,原《东北师范大学院(系)党的支部委员会工作条例》同时废止。
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


中共东北师范大学委员会
2006年11月15日